鹿港八郊(資料來源:鹿港鎮公所網站)
釋名
所謂的「郊」,即是清代時台灣的商業行會組織,也就是大陸通稱的「會館」、「公所」或「幫」。郊的形成則與商業繁榮有關。
商業繁榮
台灣自乾隆末年至嘉慶中葉﹝約自一七八六至一八O九﹞,二十餘年間,連續發生林爽文,陳周全、蔡牽三大事件。農業、商務等各方面所遭受之損失,難以數計。正當府城、艋舺元氣大傷,正百廢待舉,疲於重建工作之際。鹿港商務卻突飛猛進,竟有凌駕府城而執全台牛耳之氣勢。鹿港當時有一句俗諺:「頂到通霄,下到瑯嶠。」就說明了此時鹿港的貿易區,向北到達通霄,向南廣及恆春。
郊的區分
由於商業鼎盛,百貨充盈,各行各業都得到充分的發展。為了維護同業間的利益,於是各種不同性質之商業組織--「郊」的設立。郊可分為二類:
1.外郊,對同一地區從事進出口貿易、批發的商號所組成。如泉郊、廈郊、南郊等。
2.內郊,經營同性質商品的商號所組成者,如糖郊、 郊、油郊、布郊及染郊等。"
文獻記錄
嘉慶廿年(一八一五)重修威靈廟(厲壇),有「威靈顯赫」木匾,下署:「鹿港八郊敬立」,為「八郊」之稱,始見於文物。次年,鄭捧日撰「重修鹿溪聖母宮碑記」,碑末題有八郊名稱,曰:
泉郊:金長順 廈郊:金振順 南郊:金進益 (竹+敢)郊:金長興 油郊:金洪福
糖郊:金永興 布郊:金振萬 染郊:金和順
可見鹿港至嘉慶中葉,已經是八郊並立的局面了。此時商業繁榮,盛況空前,更可以証明林爽文、陳周全、蔡牽三大事件,以及由蔡牽事件所引發之漳泉分類械鬥,對鹿港的發展,並沒有產生負面的影響。
泉郊廈郊
八郊之中,泉郊、廈郊又具同鄉會性質。因此其他各郊的成員也可以同鄉的身份加入泉郊或廈郊,因此使得兩郊組織更為龐大。又因為鹿港為泉人聚集之區,所以泉郊的規模又遠勝廈郊,而居各郊之領袖地位。泉郊所屬商號約兩百餘家,林日茂行為首;廈郊轄商號百餘家,慶昌號居冠。慶昌號乃陳克勸所創。陳克勸在嘉慶年間來台,專營廈郊貿易,在道光、咸豐年間成為鉅富。陳有七子三孫,其中次男宗潢為舉人內閣中書,長孫為艋舺參將,次孫為五品同知,其他均為
郊名 |
公會名稱 |
營業性質 |
商號家數 |
主要商號名稱 |
泉郊 |
金長順 |
與泉州地區貿易,以進口石材、木材、藥材、絲布、白布為大宗。 |
二百餘家 |
林日茂、萬合號、林盛隆、泉合利、黃金源、蔡永茂、蘇源順、施長發、施謙利、許謙和、蔡隆興、歐陽泉勝、施益源。 |
廈郊 |
金振順 |
主要與廈門、金門、漳州地區貿易、輸出米、糖、輸入杉木、布衣、紙捆。 |
一百餘家 |
海盛號、陳慶昌、陳恆吉、施合和、施瑞成、莊謙勝。 |
南郊 |
金進益 |
與廣東、澎湖及南洋等地貿易、多輸入鹹魚類、雜貨、鰱、草魚苗 |
七、八十家 |
施自順、林源和、林永泰等。 |
郊 |
金長興 |
日用雜貨即海產 " 仔貨(南北貨)之貿易 |
一百餘家 |
長源 |
油郊 |
金洪福 |
輸出花生油、麻油等 |
四、五十家 |
黃五味 |
糖郊 |
金永興 |
輸出糖往寧波、上海、煙台、天津 |
十八家 |
不詳 |
布郊 |
金振萬 |
輸入綑布 |
七、八十家 |
不詳 |
染郊 |
金合順 |
染布 |
三、四十家 |
勝興、元昌 |
郊之目的在維護商號信譽,並保障共同利益,以促進業務發展與共謀地方福利。各商號是基於此目的以組郊,而郊也本此目的以保護商家。其組織結構如下:
郊員(爐下)
商號入郊之後就成為「郊員」,郊員又稱為「爐下」,或稱「爐腳」。至於商號是否入郊,則並不強迫,但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商號均入郊。
郊主(爐主)
綜理郊務者為「郊主」,郊主又稱「爐主」。「爐主」任期為一年,由爐下輪流擔任,並於每年聖母﹝媽祖﹞誕辰日,集合全郊爐下,筶定新任。新舊任爐主交接稱為「過爐」,過爐以五月底為限期。六月一日起,不論新任已否接印信,一切事務均歸新爐主負責。
董事(頭家仔)
各郊最初僅以爐主執行一切郊務,後來將祭祀與俗務分離,仍以爐主事掌祭祀,另舉董事﹝俗稱「頭家仔」﹞執行其餘郊務。但有時爐主又兼掌董事,集「爐主」、「頭家仔」於一身,以致稱謂常混淆不清。
稿師
此外尚可延聘顧問,稱為「稿師」,以主辦文稿,或專辦內務,或幫理外交,或協調人事。稿師一年一換,且爐主不得擅自作主請人,親朋也不可強薦,必須經過公議推選出才德兼優的人才能擔任。
局丁
組織比較大的,則另設有「局丁」,以辦理收稅,收緣及公事送達等事務。
郊之經費
通常各郊都設有「公所」做為聯誼及自治的地方,並且擁有田房財產以及經費的收入,以推行郊務。而經費的來源主要是依各郊的章程規定,有的是一次捐金,有的是按年月視其業務抽捐。一旦遇到經費不夠的情形時,以泉郊為例則是:「小則爐主填用,多則結賬請議就號先需」、「遇地方以外公事,應否捐需,或多或寡,照號公平勻攤,分別派出抵款。」各船鳩分以及入港貨件的捐金,都是經費來源。
祭祀
為郊之主要任務。各郊奉祀的主神多為天上聖母﹝媽祖﹞,此乃因為濱海地區的民眾大多靠海為生,然而海上風濤多險,而天上聖母為護海之神,故崇奉之。每逢新春,鹿港迎媽祖,均以八郊燈為頭陣,此乃八郊對媽祖崇敬的一項印證。祭典在農曆三月廿三日。七月尚有中元普渡之盂蘭盆盛會。祀典由爐主主持,必要時得設正、副籤首協辦祭事,籤首由神籤名之,任期一月。
商事
1.立規約:公立規約以為郊員共同遵守,違反規約者,輕則問眾公誅,重則稟官嚴究。小則議罰,大則議究。故鹿港各郊郊員聯繫縝密,自律嚴謹。惟各郊郊規,除泉郊外,均蕩然無存,不可考矣。
2.維信譽:郊「公所」設公秤、公砣、公斗、公量各一,以為各商秤量之標準。經其秤量,俗稱「公覆」,以解決爭長計短,維護共同之商譽。凡交易不依規則,或妄占便宜,輕諾寡信,經查屬實,按輕重處分。
3.護權益:適時對官府提出有利於同業之建議,以減輕同業之負擔與損失。
調解
郊之調解工作,原只限於同業間之商務糾紛,但因各郊對郊員,甚至對地方一般民眾具有優越地位;而地方政府因其本身力量薄弱,每每借重郊之力量,來協助政府解決商事爭執及地方事務。故政府除尊重郊之優越地位外,並賦予相當之權限,以利其調解工作。郊對所調處之案件,原則上應使理直者滿足其要求。但有時損害輕微或不能以金錢估價時,則罰戲、罰酒筵或分檳榔等。所謂罰戲,即令理曲者出資演戲,以供眾人觀看,並於戲台前標明其人受罰事由。所謂罰酒筵,即由理曲者借酒筵以招待理直者之家屬親鄰及調處人,並當筵謝罪。分檳榔則為一種特殊風俗。據「彰化縣誌」「風俗志」云:
「土產檳榔,無益饑飽,云可解瘴氣。薦客先於茶酒。閭里雀角,或相詬誶,大者親鄰置酒解之,小者輒用檳榔,數十文之費,而息兩家一朝之忿焉。」
正是:一口之貽,消怨釋忿,檳榔之用大矣哉!昔人有誇讚云:
「氣粗性暴語難回,小忿呼群執械來;怪底怨讎容易解,檳榔捧後兩無猜。」
「鼠牙雀角各爭強,空費條條誥誡詳;解釋兩家無限恨,不如銀盒捧檳榔。」
郊對調處所作之決定,無任何拘束力。受調處者可再爭較,再告官。但實際上如此做者甚少。通常受調處之兩造均能接受,而官署也多支持郊所調處之結果。
善舉
即推行公益慈善事業。如修橋、舖路、濟貧、卹孤、施棺木、置義塚、修建廟宇等等,均能發動郊員及時慷慨解囊,回饋社會。
總之,郊對鹿港而言,本身即是商業發達之表徵。嘉慶中葉,鹿港八郊齊興,亦即顯示鹿港之經濟繁榮於此時已達巔峰。而郊之功能,一方面可促使貿易更發達,地方更進步;另方面由於郊有較嚴密之組織與公信力,也形成地方一股安定力量。郊對鹿港之貢獻與影響,既深且遠!
泉郊介紹
鹿港之行郊,最初創設者當推泉郊。據鹿港泉郊規約其創立年月係在乾隆年間,因此,可知泉郊當在乾隆四十九年正式設口後不久即成立。清代設郊之目的,除如前所述共謀同業間之利益外,並充為街民自治之協議所,聘請地方公正人士裁判訴訟,或懲戒不法商人,維持風紀,或集資修廟,輪流主持廟宇之祭典等從事公益事業。因此郊長乃稱為爐主,並在爐主之下設籤首,分為正副籤首,其選任方法是一年舉行一次大祭典,就是每年農曆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聖誕日,而由神籤定之。爐主由神前之香爐名之,籤首由神籤名之,爐主任期為一年,籤首之任期為一個月,故籤首於大祭典之日預定順次,按月輪流執務。一般來說多置有爐主,籤首則有置者亦有不設者,又有置顧問協辦事務者。
泉郊自創立組織以來,郊務與日蒸昇,素有海疆領袖之稱,至道光十年,鹿港大街街衢縱橫,大街長達三里許。以泉廈郊商居多。據日本大正十一年﹝民國十一年﹞鹿港街役場檔案鹿港沿革云:「乾隆五十年至道光末年為鹿港貿易商之黃金時代,港口帆檣林立,白帆輕驅海風,人皆輕衣馬肥,豪商林日茂﹝現新宮里泉州街日茂行舊址﹞為首,資產算十萬者百家,商賈櫛比,而貧富之懸隔甚少,糊十萬之民而有肩摩轂擊,平日失子,失身家,婢奴不絕跡,住民鼓腹,其手足不知所措,公共事業皆由八郊處理,文化文物泉郊會館為八郊聯誼會之首席郊,泉郊主要係與泉州地區貿易,其大宗之進口貨為石材、木材、絲布、白布、藥材等。在清代道光咸豐年間最盛時期,泉郊所屬商號達二百餘家,其主要商行有日茂行﹝林氏經營﹞、萬合號、盛隆行、泉合利﹝王氏經營﹞、黃金源、永茂行﹝蔡氏經營﹞、蘇源順、長發行﹝施氏經營﹞、施謙利、謙和行﹝許氏經營﹞、隆興行﹝蔡氏經營﹞、泉勝行﹝歐陽氏經營﹞、益源行﹝施氏經營﹞,熱鬧之街市為米市街、魚脯街、杉行街、金盛行﹝銀樓錢莊業﹞等,商賈櫛比。島內之市場殆及台灣中南部一帶,執全台灣商業之牛耳。故鹿港有句俚諺云:「頂到通霄,下列琅轎」意即鹿港之生意區域,北到通霄,南及恆春。此外淡水台北則設有「鹿郊」,專門從事與鹿港之貿易。
盛極一時,到日據初期明治中葉以後,因港口淤塞,貿易衰落,廈郊首先瓦解倒閉。繼之,糖郊亦倒閉。因此,日據明治年間,鹿港行郊乃僅剩泉郊、南郊、郊、油郊、市郊、染郊等六郊。至民國初年﹝日本大正初年﹞,米商另組織「米穀組合」,又稻米郊。日據時期鹿港之主要貿易商為:大和行﹝辜顯榮經營﹞、謙和行﹝米商,許氏經營﹞、黃慶源﹝米商﹞、德和行﹝米商,黃氏經營﹞、東成行﹝材木商,李氏經營﹞、李晉和﹝麻商﹞。據民國十一年鹿港街役場史料調查檔案,當時鹿港街商行之主要資產家為辜顯榮、施來、許金木、蔡壽石、黃長庚、施林氏蘭惠、黃廷、黃朝欽、陳堯、謝靜秋、歐陽鼻、周清水、黃永、王君年。 較之清代全盛時期頗多遜色,其他六郊亦隨本港貿易之衰落而前後陸續倒閉,僅殘存泉郊一家。
日據初期明治中葉(光緒末葉)因港口淤塞,貿易日漸減少,於明治四十一年﹝民前四年﹞五月十八日向日本政府登記為「金長順」至大正十一年﹝民國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日本政府頒布勒令第四O七號依據其第十六條之條例開:「際此本令施行現有獨立財產團體非民法第二十四條所揭目的者之財產為以團體員之共有」,因當時未組織社團或財團之故,事非得已仍將業主改登記為郭振英外十三名之名義。
※至民國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昭和九年─公元一九三四年﹞,郭振英、蔡河、王煌、蔡金爐、陳哲敬、歐陽鼻、李克紹、李杉、謝來發、林勳愛等十名為發起人,經當時之鹿港街役場﹝街長吉田秀次郎﹞向台灣總督府﹝總督中川健藏﹞提出「財團法人泉郊金長順」設立許可之申請,未獲核准。
※民國二十六年﹝昭和十二年|公元一九三七年﹞中日戰爭發生後,與大陸貿易完全斷絕,於是泉郊仍由原來之商業性同業公會組織變為社會事業團體,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李克紹、蔡金爐、李馬俊、謝來發、周秋湖、許割、林勳愛、陳哲敬、歐陽鼻、蔡河、王煌、王泉等為登記義務人向台中地方法院彰化出張所提出共有權登記之申請,於民國二十七年﹝昭和十三年、公元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第六九二一號登記濟﹝已登記完畢之意﹞,同年四月二十八日依法改為「財團法人鹿港金長順善鄰會」並推選「蔡河」為理事長,繼續辦理社會救濟事業。
※經八年抗戰勝利後,本省重歸祖國懷抱,結束了日據時期,光復後於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奉台中縣政府指令府民社字第一一九一O號准序依法組織「財團法人鹿港金長順泉郊會」,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廢止原名稱「財團法人金長順善鄰會」之登記。於同年十一月三日提出成立「財團法人鹿港金長順泉郊會」之申請,同年十二月五日向鹿港鎮公所提出歐陽鼻等十四名評議員資格證明之申請,至三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經核准,並同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台中縣政府民社慈字第貳號」奉准立案,於同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會會館﹝現址:鹿港鎮中山路二三三號﹞召開「財團法人金長順泉郊會」首次評議員大會,推常務理事郭清木為主席,並推選增加周火仁、施興、王永成、莊進益四名為評議員。
泉郊會規
※訂清曆三月二十三日,慶祝聖母壽誕,諸同人務須到館筊定籤首,以主一 月事
務,期滿一易,苦樂相承,自上而下,上流下接,不得藉口乏暇,致廢公 事,
違者罰銀六元,以充公費不貸。
※訂籤首分別正副,兼辦,以籤首既訂何號,則前一號為副籤,以正籤管傳船
幫,副籤管看銀錢。至月滿,副籤即將銀錢繳交正籤核符,正籤月訂薪水四
元,副籤月訂薪水貳元,苟費不敷,應公同議填,毋致籤首獨虧。如有不遵,
罰銀一倍充公不貸。
※訂延師協辦公務,主斷街衢口角是非,應擇品行端方,聞眾公舉,年滿一易,
籤首不得徇私自便請留,我同人亦不得硬薦致廢公事,合應聲明。
※訂爐主統閤郊事務,然就全年抽分核按起來,除繳生息公費外,所入不供所
出,並無別款可籌,集眾公議,惟將每班船,如四百石,加抽分一百石,公議
不易,此係專為公費不敷而設,關顧大局,倘有不遵,聞眾公誅。
※訂籤苜如有公事問眾,諸同人均宜向前共商,公事公辦,不得袖手,致廢公
事,違者罰銀六元充公。
※泉郊諸號船,每百石貨額,訂抽銀一元,以作公費,諸同人如有配載,應付出
海收來交繳,不得隱匿,如有隱匿,察出罰銀一倍充公。
※訂船戶如犯風水損失,有救起貨額,船貨兩攤,其杉磁茶葉藥材,此無可 稽之貨,例應不在攤內,應與船另議,合應聲明。
※訂船戶擱漏,貨額濕損,缺本若干,貨客應開七分,船主應貼貨三分,船之修
創,應費多少,船主應開七分,貨客應貼船三分。
※訂船戶先後次第大小,分別幫期,不得奪先爭載趕篡出口,違者罰銀,以充公
費不貸。
※訂交關欠數,恃橫強負,應當稟究,諸同人不論親朋,能為苟完更妙,不得助
紂為虐,察出罰酒筵賠罪。
※訂竹筏駁運,輕船重載,犯盜偷搶,以及風水等因就存餘同筏,苦樂共之,查
明失所,稟官報請查究,諸同人不論有無貨額在內,各宜向前協辦,不得袖手
旁觀,合應聲明。
※延師均當一年一換,前章雖有明示,然必祖其才學兼優,人品方正與否,爐主
聞眾公議,斟酌妥洽,或板留,或另聘,隨時舉行,不得擅自主裁,諸同人亦
不得恃勢強薦,致違公約,議究不雅。
※諸船進口,如欲越港,不論福州、廈門、東石、後浦等澳,該船出海,務必到
館預先聲明。如若假藉詐稱,明係故意亂規,走漏抽分,察出公議重罰,決不
姑寬。
※本匯館事無大小,以及議載傳幫,凡有傳請同人,不論緩急,立傳立到,以便
眾議,幸勿推諉不前,抑或到館緘默,背後生議,擅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奷
巧,廢墜郊規,貽害公事,小則議罰,大則議究,各宜共凜。
※凡在澳之船,幫期已到,緣單越後,越日收批,向來規矩,確定不易,倘未見
緣單,先發號批,顯然有隱匿走漏抽分之意,察出重罰,違則生息稟究不貸。
※凡有船越港,船價議貶貳點,新船議貶一點,此係老例,如往王功、番挖二港
裝下,再入鹿港攬載,應得載資貶五點,實為公便,如敢故違,社絕交關,祈
諸同人,各宜自愛,勿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郊規,挺出海之威風,損我郊
之 志氣,見小失大,致乖議約,自取其咎,凜之慎之。
竊維立綱陳紀,政令所當先;革故鼎新,權宜為最要。粵稽我郊,開自乾隆之間,前哲創有爐主簽首之稱,章程森布,炳炳煌煌,盡善盡美。無如國帑帶累,年年生息;郊費浩繁,日日應需。雖鳩分取資乎貨石,而貨石還賴乎同人,准情酌理,和衷克諧。迨乎法積久而生玩,舊章不聞;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誰復?興計及此,良可嘆也!用是咸集,重新妥議,以爐主統閤郊事務,以簽首掌各船鳩分;協助贊裏,同心共濟。願諸同人恪守良規,勿朝議而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則郊運興隆,可計日而待也。
「同立合約,泉郊金長順爐下等號;為重新規約,以杜弊竇事;竊維立綱陳紀,政令所當先;革故鼎新,權宜為最要。粵稽我郊,開自乾隆之間,前哲創有爐主簽首之稱,章程森布,炳炳煌煌,盡善盡美;無如國帑帶累,年年生息;郊費浩繁,日日應需。雖鳩分取資乎貨石,而貨石還賴乎同人;準情酌理,和衷克諧。迨乎法積久而生玩,舊章不聞;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誰復?興言及此,良可嘆也。用是咸集,重新妥議,以爐主統閤郊事務,以簽首掌各船鳩分;協力贊襄,同心共濟。願諸同人,恪守良規,勿朝議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即郊運興隆,可計日待也。謹列條章,公諸同鑒,是為約:
清同治時期鹿港泉郊規約
一、值年爐主筶東□□號,歲凡一易。歷聖母誕辰之日,請我同人,各宜踴躍到館齊集,筶定新任。如有藉口不前,先以情諭,繼以理勸;若復堅延推諉,是以一忤眾,則以違約稟卸,務祈自愛,勿傷和氣。新東既定,據篆速聰自擇,綏盡五月為期,如復挨延,移東易西,又非合議公訂,自六月初一日起,凡大小事宜,一切卸歸新東辦理,無干舊任之事,不得以末接篆為藉詞。此苦樂相承,一年一換,是老例不能移也;慎之慎之。
二、延師均當一年一換,前章已有明約,爐主不得擅請,而諸朋亦不得恃勢強薦,萬一弄權,有傷和氣。如爐主要請何人?先間公議,妥擇品德兼優,聲望濟美,方可延請;倘才有餘,而品不端,即仍行再為妥舉;爐主及我同人,各不得因循平日情面,互相混薦混請,致干公責,違則稟究不貸。
三、爐主統閤郊事宜,弟恐費繁利鈍,入不供出,萬一有虧,小則爐主填用,多則結賬請議,就號先需;其需之項,俟鳩用盈餘,照額領回;俾任者踴躍辦理,則郊運興隆,可指而待也。倘一、二阻撓不遵者,問眾公誅,勉之勉之。
四、凡遇地方以外公事,應否捐需,或多或寡,照號公平勻攤,分別派出抵款,俾公事有濟,不得藉詞挨延,貽誤地方;輕則問眾公誅,重則稟官嚴究。
五、自昔遺下所欠國帑一千七百兩,每年繳納生息利銀,必須年清年款,如逢列憲要追母項,嚴行急切;議就各號先需先繳完,不得推諉,此係國帑關重,各宜自慎。
六、本館事無大小,以及議載傳幫,凡有傳請,諸同人不論緩急,立傳立到,以便集議。幸勿推諉不前,抑或到館緘默,背後生議,擅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奸巧,廢墜郊規,貽害公事,小則議罰,大則講究,各宜共凜。
七、諸船長行車額,原自有定,如新到之船,立冊寫□,車額定後,一體交關,不得更易。倘出詭詐,不遵幫期,無端棄舊討新,篡越規矩,先以理較;如敢恃強棄退,間眾議誅稟究;祈諸同人勿與私相授受,自損我郊之規矩也。
八、我郊諸號配貨,不准取巧變號藉稱,郊外及與出海私相授受,隱匿抽分,察出問眾公誅,一體重罰,違則生息稟究。
九、議船幫□價,郊客船戶交關,儼若魚水相依,如長短緩急,必須因時制宜,當以公平為準;郊客不得刁措,而出海亦不得恃勢詐索住船,行家莫為船戶把弊,違則一體重罰。
十、諸船進口,如欲越港,不論福州、廈島、東石、後埔、海林等澳,該出海務必到館,預先聲明,若假藉詐稱,明係故意亂規,走漏抽分,察出公議重罰,決不姑容。
十一、凡在澳之船,幫期已定,緣單起後,越日收批。向來規矩,確定不易;倘末見緣單先後號批,顯有隱匿走漏抽分之意,察出重罰,違則生息稟究。
十二、凡有船越港,船□議貶貳點,新船議貶壹點,此係老例。如往王功,番挖裝下,再入鹿港攬載,應傳□資貶五點,實為公議;如敢故違,社絕交關。祈諸同人各宜自愛,勿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郊規;挺出海之威風,損我郊之志氣;見小失大,致乖議約,自取其咎,凜之慎之。<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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